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警示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达川区法院公开发布三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涉及“口水油”火锅、非法添加、销售走私冻牛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某门市经营某某火锅店,系该店经营管理者兼厨师。2022年2月15日晚上10时许,为起到增味和节约成本的目的,被告人周某某将客人吃剩下的火锅锅底进行残渣过滤后,加水烧开进行冷却沉淀。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冷却沉淀后得到的油料再次熬制,得到2斤左右“老油”,将“老油”添加到新熬制的油料,得到掺杂“老油”的新锅底油料90斤左右。2022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将掺杂“老油”的新锅底油料10斤左右供在店内消费的客人食用,其中3桌销售金额共计555元。同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被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从回收的餐厨垃圾中收集废弃油脂,并熬制成“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责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口水油”含有大量细菌、病毒和致癌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法院对使用“口水油”这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体现了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司法担当。同时也呼吁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将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置于首位,共同维护公平、安全的市场秩序。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某明知自己所销售的“坚硬王”“金伟哥”“绿色伟哥”“每粒坚”等保健食品中添加了含有西地那非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仍然将这些保健食品以批发的形式销售给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1等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张某1等商户为追求非法利益,明知此类保健食品食用之后会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保健食品在自己门市内销售给他人。
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通过销售从邓某某处购买的保健食品,非法获利5000余元,尚未销售的保健食品“金伟哥”等保健食品200余盒。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通过销售邓某某处购买的保健食品,获利近1万元,在其门市现场查获“野生虫草丸”、“黑金刚”等保健食品130余盒。被告人张某1通过销售邓某某处购买的保健食品,获利近1千元,在其门市现场查获“增大延时”等各类保健食品共计20余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张某1明知其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标准而仍进行销售,系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一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处上述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添加于食品或保健品中,会对消费者特别是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群众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甚至危及生命。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重判,并适用禁业限制,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坚定决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朋友,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甄别能力。
2019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从重庆、郑州、成都等地大量购进未经检疫和消毒的包装上标有“66”、“132”、“allana”字样的走私冻牛肉(含牛副产品)运回达州进行销售。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闫某某、闫某1、吴某某等人会将这些走私而来的冻牛肉进行“翻包”,即将印有“66”、“132”、“allana”标志的外包装拆掉,把里面的冻牛肉连同塑料袋装进自己店内印有“某某食品经营部”的尼龙口袋里进行销售。被告人闫某某、闫某1等人将这些来源非法,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冻牛肉销售到“姜某食品经营部”、“达州某某冷冻食品批发部”、“某某面庄”、“某某牛肉厂”等地,销售金额共计167980元。
2021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及司机驾驶长安厢式轻型货车在银昆高速营山服务区接回从被告人潘某某处购买的130件冻牛肉及牛副产品并将其运回某批发市场的冻库,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查扣无任何检疫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走私进口冻牛肉130件,计2.6吨。次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在达巴高速达州西服务区从豫A5260挂车上查获闫某某所购买的“66厂”冻牛肉133件,共计2.66吨。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对查获的有外包装的259件冷冻牛肉来源进行鉴定:1.涉案货物标有“66”(规格为20KG/件,共计5180KG)的冻牛肉均来源于印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该国属于禁止输入国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本次查验的涉案货物均没有入境报关单,没有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法定检验检疫,没有卫生监督检验程序,属于未经合规渠道入境的肉类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吴某某、闫某1、潘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二十万元至十八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处上述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近年来,冻品走私案频发,涉案的冷冻肉脱离海关、检验检疫等环节,极大可能是存放了多年的僵尸肉或者来自疫病流行的区域,存在携带细菌、病毒、污染物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人明知系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品,仍购进并更换包装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提醒消费者购买牛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对卖相好但价格极低的产品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和证明,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15等渠道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彰显了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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